第三百一十三章 我这有类似判决,让方大状出来走两步!(求月票)(2 / 4)
作品:《开局账号被盗,反手充值一百万》哪怕是周毅,也得看到事实之后才会帮忙说话。
而后媛姐就开始看视频,看着看着就有点无语了。
“这踏马的哪来的歪理,货比三家都不行了,他们带着去看了不从他们那里买就是跳单?”
尤其是听到相关录音中那个中介经理的话之后更加火大。
不过再往后看,媛姐就释然了,果然是阿毅嘛,这才是他的行事风格。
我一切行为合理合法,但你们要是想通过盘外招来对付我,那就得准备好进去。
很快看完了视频,媛姐迫不及待地来到评论区,她想看看大家对这件事的看法。
被抓的那俩中介最起码在大家看来属于活该,因为视频中阿毅也说了,帖过告知书,给过警告,但是人家根本不搭理。
而到了评论区看看,果然,大家最想知道的一点是,带看,亦或者说当你和中介签订了所谓的带看合同,确认书等等约定“禁止跳单”的条款后,不满意这家中介公司的服务,找了别人,那算不算跳单。
因为在评论区已经出现了类似中介的发言。
“小李房产”:这还不是跳单吗?莫非这位up主是觉得找了别的中介就没事了?
来来来,用不用给给你普法一下,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,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,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,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,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。
你说说,你能找到那房子是不是用了人家那个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,后面那个中介明摆着就是吃现成的,什么都不用做,直接接盘,他自然能给你少点钱。
为什么很多中介十分笃定地认为,只要带看了就必须得通过自己来购买,这就是原因。
单单看这个法条你好像会有种感觉,好像就是这样,你看他利用了第一家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。
而且很快这位顶着中介名头的网友还拿出了相关的案例。
“都觉得我在乱说对吧,行,大家来看看呗,这是一个案例,跳单案例。”
“也是在和第一家看房之后又发现第二家给的价钱低,就选了第二个中介,你们给我看清楚这是不是跳单!”
媛姐自然也看到了这个案例,点开来仔细看看,顿时有点懵逼,好像粗略看一看会发现,真的是这样。
“绕开中介人订立合同,有三种情况,一种是直接和房东签订合同,一种是和其他中介签合同,三是将信息给亲戚朋友,让亲戚朋友来签合同!”
“所以我现在说他阿毅就是一个跳单狗,有什么不对吗?”
这就是现在很多自媒体都会做的事。
房地产和律师中经常会见到这样的。
他们列出来的案例是真的,他们说的法条也是真的,而且他们看起来是在和你讲道理,说的也都是很有条理,但内容,却不一定是真的。
然而现在,包括媛姐在内的很多人却都产生了疑惑,因为作为一个普通人,很少有人可以将那些很长很长的判决书内容给吃透的。
在裁判文书网已经公示判决书的今天,很多人都会去看,但是他们往往只会拉到最下面看结果。
而不会看判决书里法官进行判决的那部分内容,也就是“综上所述”之前的内容,殊不知那才是最需要看的东西。
法官会抽丝剥茧般给你说明,对原告和被告的哪些意见不予认可,以及原因和法律依据在哪里。
哪些内容是认可的,同样法律依据。
然后就是法官根据这些内容做出的认定,以及法律依据,这就是一份判决书的精华部分。